攀西科技城公园一号国信睿德上品二期工程“6.2”坍塌生产安全事故案
www.maomin.org 发布时间:2021-11-09 来源:zd 选择阅读字号:[ 大 中 小 ] 阅读次数:
攀西科技城公园一号国信睿德上品二期工程“6.2”坍塌生产安全事故案:2021年6月2日00时18分,攀枝花市攀西科技城公园一号国信睿德上品房地产开发项目(以下简称“国信睿德上品项目”)二期边坡支护工程一标段,在锚杆施工过程中发生边坡坍塌事故,造成1人死亡。
经事故调查组查明并经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批复(攀应急〔 2021 〕192号),1、国信睿德公司,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条、第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七条、第三十条,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,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十条有关规定,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50000元(大写:贰拾伍万元整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2、罗雪婷,女,25岁,身份证号511321199608206446,国信睿德公司法定代表人,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履职不到位,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、检查不力,对公司未批先建、违法建设行为失察,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,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八条第(四)(五)项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二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罗雪婷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暨处人民币处人民币17197.3元(大写:壹万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叁角)罚款罚款的行政处罚。3、高岩,男,46岁,身份号203197504292517,国信睿德公司总经理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、检查不力,包而不管,对发包给瀛金建筑公司的边坡支护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,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高岩处以人民币18000(大写:壹万捌仟元整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4、叶峰,男,47岁,身份证号51041119741222811x,中共党员,国信睿德公司工程经理,国信睿德上品项目甲方代表、项目负责人。组织违法开工建设,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不够、督促检查不力,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,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叶峰处以人民币15000(大写:壹万伍仟元整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2021年11月 2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。
瀛金建筑公司,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条,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,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50000元(大写:贰拾伍万元整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2、黄伦恺,男,28岁,身份证号511321199308210013,安全管理资格证号为“川建安A[2020]0008375”,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,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12日,瀛金建筑公司(乙方)法定代表人。对国信睿德上品项目二期工程疏于管理,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履职不到位,未建立、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,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,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、检查不力,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,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八条第(一)(四)(五)(六)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二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黄伦恺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暨处人民币10200元(大写:壹万零贰佰元整)罚款行政处罚。3、李今朝,男,37岁,身份证1321198411152910,安全管理资格证号为“川建安B(2020)0004003”,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,有效期限至2021年11月12日, 瀛金建筑公司(乙方)派驻国信睿德上品一期的项目经理,边坡工程乙方代表。未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,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,安全检查不到位,未及时制止或纠正现场违章指挥、违章作业行为,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李今朝对其处以人民币15000(大写:壹万伍仟元整)罚款行政处罚。4、董理恩,男,41岁,身份证号51072319800430567X,瀛金建筑公司锚杆作业班组负责人,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,对边坡安全隐患失察,违规组织施工作业,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四条的规定,依据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董理恩处以人民币15000(大写:壹万伍仟元整)罚款行政处罚。5、曾小安,男,45岁,身份号 510722197603088434班组的现场带班人员,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,夜间施工巡查不到位,瀛金建筑公司锚杆作未能及时发现现场事故隐患并撤离人员;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,造成工人安全素质较差、安全意识淡薄,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四条的规定,依据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应当给予对曾小安处以人民币12000(大写:壹万贰仟元整)罚款行政处罚。2021年11月 2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。